增值稅64種稅目稅率表
日期 :[2017年08月09]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791
序號 |
稅目 |
稅率 |
1 |
陸路運輸服務 |
11% |
2 |
水路運輸服務 |
11% |
3 |
航空運輸服務 |
11% |
4 |
管道運輸服務 |
11% |
5 |
郵政普遍服務 |
11% |
6 |
郵政特殊服務 |
11% |
7 |
其他郵政服務 |
11% |
8 |
基礎電信服務 |
11% |
9 |
增值電信服務 |
6% |
10 |
工程服務 |
11% |
11 |
安裝服務 |
11% |
12 |
修繕服務 |
11% |
13 |
裝飾服務 |
11% |
14 |
其他建筑服務 |
11% |
15 |
貸款服務 |
6% |
16 |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
6% |
17 |
保險服務 |
6% |
18 |
金融商品轉讓 |
6% |
19 |
研發和技術服務 |
6% |
20 |
信息技術服務 |
6% |
21 |
文化創意服務 |
6% |
22 |
物流輔助服務 |
6% |
23 |
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
17% |
24 |
不動產租賃服務 |
11% |
25 |
鑒證咨詢服務 |
6% |
26 |
廣播影視服務 |
6% |
27 |
商務輔助服務 |
6% |
28 |
其他現代服務 |
6% |
29 |
文化體育服務 |
6% |
30 |
教育醫療服務 |
6% |
31 |
旅游娛樂服務 |
6% |
32 |
餐飲住宿服務 |
6% |
33 |
居民日常服務 |
6% |
34 |
其他生活服務 |
6% |
35 |
銷售無形資產 |
6% |
36 |
轉讓土地使用權 |
11% |
37 |
銷售不動產 |
11% |
38 |
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
0% |
39 |
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
0% |
40 |
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
0% |
41 |
航天運輸服務 |
0% |
42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研發服務 |
0% |
43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
0% |
44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設計服務 |
0% |
45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 |
0% |
46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軟件服務 |
0% |
47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 |
0% |
48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信息系統服務 |
0% |
49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
0% |
50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
0% |
51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轉讓技術 |
0% |
52 |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
0% |
53 |
銷售或者進口貨物 |
17% |
54 |
糧食、食用植物油 |
11% |
55 |
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
11% |
56 |
圖書、報紙、雜志 |
11% |
57 |
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
11% |
58 |
農產品 |
11% |
59 |
音像制品 |
11% |
60 |
電子出版物 |
11% |
61 |
二甲醚 |
11% |
62 |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
11% |
63 |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
17% |
64 |
出口貨物 |
0% |
序號 |
稅目 |
稅率 |
1 |
不動產租賃服務 |
5% |
2 |
銷售不動產 |
5% |
3 |
土地使用權出租 |
5% |
4 |
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土地使用權 |
5% |
5 |
選擇差額納稅勞務派遣 |
5% |
6 |
選擇差額納稅安保服務 |
5% |
7 |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
5% |
8 |
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含中外雙方簽定石油合同合作開采陸上)的原油、天然氣,征收率為5% |
5% |
附注:
1.總結記憶方法:不動產買賣和租賃+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租+勞務派遣(安保服務)+一般納稅人人力資源外包+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
2.小規模納稅人(含其他個人)一律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情況下征收率為3%,特殊情況詳見注釋。
3.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情況下征收率為3%,特殊情況詳見注釋,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36號)
2.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68號)
3.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47號)
4.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將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稅總納便函〔2016〕71號)
補充: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就是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5.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36號)
6.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財稅〔2016〕36號)
7.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財稅〔2016〕36號)
8.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試點前開工,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財稅〔2016〕47號)
補充:(1)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2)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財稅〔2016〕36號)
9.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47號)
10.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47號)
1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47號)
12.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財稅〔2016〕68號)
13.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47號)
14.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合同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應按實物征收增值稅,征收率為5%,在計征增值稅時,不抵扣進項稅額。原油、天然氣出口時不予退稅。(國稅發〔1998〕219號)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1.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36號)
2.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68號)
3.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36號)
4.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36號)
補充:含個體工商戶。
5.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36號)
6.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36號)
7.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財稅〔2016〕36號)
8.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36號)
補充: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稅(財稅〔2016〕36號)
9.小規模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47號)
10.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47號)
11.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財稅〔2016〕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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