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29]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shù) 5262
問:收到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銷貨單位欄寫的是稅務機關名稱可以嗎?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153號)第十條規(guī)定:“代開發(fā)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寫專用發(fā)票的有關項目:
1.“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
2.“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3.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tǒng)一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4.銷方開戶銀行及賬號欄內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5.備注欄內注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其他項目按照專用發(fā)票填開的有關規(guī)定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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