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1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488
企業所得稅類常見的五大問題
1、問:某節能服務企業將某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轉讓給其他單位,該項目尚處于“三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限期內,受讓單位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第二條規定,節能服務企業享受“三免三減半”項目的優惠期限,應連續計算。對在優惠期限內轉讓所享受優惠的項目給其他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企業,受讓企業承續經營該項目的,可自項目受讓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優惠;優惠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企業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優惠。
2、問:企業2014年度計提的工資于2015年2月初實際支付,請問這部分可以在2014年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因此,企業2014年度計提的工資于2015年2月初實際支付,這部分可以在2014年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
3、問:某軟件生產企業,2013年開始獲利,但軟件企業證書要在2014年7月才能取得,請問該企業2013年能否享受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的規定,符合本通知規定須經認定后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應在獲利年度當年或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可從獲利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應在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起,就其從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優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優惠。
因此,該企業2013年不能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
4、問:公司為員工辦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能否稅前列支,不能的話年報中在哪個表哪個項目中調整?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如你單位支付的商業保險不符合上述可以扣除的范圍,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納稅調增,填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7行“(十四)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
5、問:企業黨組織的工作費用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答: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規定,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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